Article 25

Amended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行政许可。

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擅自停业、歇业;

(四)影响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禁止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医疗废弃物、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混入普通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