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保护状况、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者评估,并负责对列入濒危名单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检查或者评估结果。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检查或者评估结果通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对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和保护不力的,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