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6, 2017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8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17年10月20日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 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其区域界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翠屏山总体规划划定,设置界标,予以公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翠屏山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统筹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共同做好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
(一)保护森林植被、促进生态平衡;
(二)以自然景观为主,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三)限制永久性设施的建设。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翠屏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编制翠屏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翠屏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与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报送审批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和公众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批准翠屏山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Chapter 3建设
通信基站、发射塔、气象观测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有关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风貌。
Chapter 4保护
(一)组织对森林植被、山形水体等生态系统信息进行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系统;
(二)建立碑碣、石刻、古建筑等文物古迹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保护措施。
确因建设、安全、病虫防治、自然灾害、更新和抚育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符合补植条件的,应当及时补植。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督促林区有关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建立翠屏山森林防火监测点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控监测点。
山内有关单位、经营者、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翠屏山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森林植被和各项设施。
山内有关单位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依法开展活动。
(一)毁林开垦、找矿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致使森林植被受到毁坏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及各种标志的;
(五)未达到环保要求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
(六)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和秸秆的;
(七)在吸烟区外吸烟,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焚烧香蜡纸烛的;
(八)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
(九)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乱拉乱接电源线等管线的;
(十)擅自采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的;
(十一)随地吐痰、便溺及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
(十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Chapter 5管理
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交通工具、游乐设施、危险地段的安全保护设施确定安全责任人,并监督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游览线路内,应当使用环保清洁的公共交通工具。
提倡游客采用步行的游览方式。
进入翠屏山的车辆应当服从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拟在翠屏山内从事经营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有关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经批准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时限以及经批准的范围内依法经营或者设置户外广告。
(一)新增石刻、碑碣、雕塑等;
(二)开展影视拍摄、文艺演出;
(三)其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刻划、污损文物古迹,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及各种标志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吸烟区外吸烟,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焚烧香蜡纸烛,在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和秸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乱拉乱接电源线等管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采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