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因抢修供水设施,确需开挖道路的,在不影响其他公共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先抢修,后报批。集中连片区域性停水,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停水前报经城乡饮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并告知用户。暂停供水时间超过一天的,应当启动安全供水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