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违背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和解、调解优先,多种纠纷化解途径有机衔接;

(三)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治理部门协调、司法指导、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四)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