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用于对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和公益林保护、管理费用的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