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优先保障重要生态功能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进行补偿。设区的市、县(市、区)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提高重要生态功能区国有公益林比重。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