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工作中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其他法规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