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可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的事项因行政管理需要制定规章。
应当制定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制定规章。规章施行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规章制定的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