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