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成立,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

鼓励兴办慈善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