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补贴;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依法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五)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的报酬;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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