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加强和完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

(一)公共场所及城乡结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旅游景点、建筑工地、校园周边、农贸市场、背街小巷、无物业管理居民住宅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区域或部位实施重点治理;

(二)加强城乡垃圾收集、运输设施设备和处置设施建设;

(三)实施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及有害、有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城镇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五)组织开展农村户厕无害化建设、改造及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集贸市场、乡镇政府机关等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沿线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

(六)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治理,完善供水设施建设,开展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保障城镇饮用水安全,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

(七)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