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获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