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户外广告设施、标识应当文字书写规范、内容健康,造型、图案美观、清晰,色彩、风格与环境协调,灯光画面亮度适宜,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权。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