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户外广告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对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污损以及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及时装饰或者以公益广告填充。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