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滨海湿地保护负总责,应当将滨海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滨海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生态修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滨海湿地保护考核制度,将滨海湿地面积、保护率、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滨海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滨海湿地保护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