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在滨海湿地内非法采集野生鸟卵、捣毁野生鸟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在滨海湿地内非法猎捕、杀害属于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野生鸟类或者其他野生动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进行处罚。非法猎捕、杀害其他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每只五百元处以罚款;没有猎获的,处以两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其它项规定,擅自进行开(围)垦湿地、挖砂、取土、开矿、烧荒、捕捞等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