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涂改、擅自移动滨海湿地保护标志或者破坏滨海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的,由保护标志或者监测设施、设备所在地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