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根据省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规划、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滨海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公开相关信息,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滨海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保护投入和利用方式等内容。
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红线规划等相衔接。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滨海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