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查勘,收集下列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一)房屋座落位置、结构类型、竣工日期、房屋总平面图、房屋分层平面图以及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

(二)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以及治理情况;

(三)从业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册及其信用记录;

(四)其他与房屋安全相关的信息。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达到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房屋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并督促其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