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组织编制电力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电力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
电力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电力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依法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专项规划,对变电、配电设施定点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进行控制和预留。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