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电力企业、有关单位及个人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电力安全有序供应。
市电力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协助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并对其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公安、城管执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路、农业、林业、海事、航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