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3, 2017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7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财政、环保、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工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
Chapter 2保护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茶树数据库和动态监控监测体系。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古茶树保护范围,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
对保护范围外的零星古茶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挂牌保护。
古茶树所在的土地权属变更,古茶树管护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管护责任随土地权属相应变更。
(一)擅自砍伐、移植、运输古茶树;
(二)对古茶树掘根、剥皮;
(三)对古茶树使用生长调节剂;
(四)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取水,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废渣,使用明火;
(五)擅自移动、破坏、伪造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
(六)擅自对古茶树蟠扎、雕刻、台刈;
(七)其他危害古茶树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三)采矿、探矿;
(四)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进行野外考察研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Chapter 3开发利用
人民政府批准的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科学开发、可持续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古茶树开发利用的管理,加强古茶树茶产业发展引导和开发利用的技术培训。
(一)投资建设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
(二)投资繁育古茶树种质资源,建立适度规模资源保育基地;
(三)合理开发古茶树资源,多茶类生产,延伸产业链;
(四)开展古茶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开发古茶树文化产品、旅游产品;
(五)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开展地理
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的,暂扣工具,没收砍伐、移植林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古茶树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非法对古茶树进行掘根、剥皮的,处以古茶树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致使古茶树受到毁坏的,可处以毁坏古茶树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明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标志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导致古茶树死亡的,比照擅自砍伐古茶树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