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的,暂扣工具,没收砍伐、移植林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古茶树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非法对古茶树进行掘根、剥皮的,处以古茶树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致使古茶树受到毁坏的,可处以毁坏古茶树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明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标志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导致古茶树死亡的,比照擅自砍伐古茶树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