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废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废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