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履职需要建立严重失信名单,规范名单纳入程序和条 件,并向社会公布。
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严重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