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5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Section 2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Article 31Amended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对与其职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的审议、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成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