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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