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Chapter 2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Article 8Repealed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