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办公厅调研室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举行,由主任会议组织。监誓人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担任。领誓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委托两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