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的营运线路、站点、班次、车型、运营时间营运;
(二)按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营运标志;
(三)随车携带经营许可等有关证照;
(四)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使用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证;
(五)保持车辆附属设施齐全,功能完好,符合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技术要求;
(六)保持车辆整洁美观,定期消毒;
(七)服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监查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