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抢险救灾外,经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以及临时占用绿地,未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或者未设置警示标志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