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规划平面图、公布绿地平面图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具备绿化条件且半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未进行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