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统一管理、建档挂牌,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控制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要求。
在单位管界、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居民负责保护和管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对于居民私有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所在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保护和管理补助资金。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强修剪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必须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园林绿化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损毁古树名木标志牌以及保护设施。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建造建(构)筑物,铺设各种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或者硬化地面。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