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湿地、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绿地、重要历史文化遗存遗迹公园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有突出影响的绿地可以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绿地保护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永久性绿地,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建设,确需调整永久性绿地的,应当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