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绿地、公园绿地的绿化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公路、铁路、河道等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四)建制镇、农村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建设;
(五)开发区(园区)、旅游景区的绿化由其管理机构组织建设。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绿化建设的原则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