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含排污口不在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存在的乡镇(居民聚居点)可以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集中处理后排到水源保护区外;
(二)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三)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禁止从事网箱养鱼、肥水养鱼、投放暂存鱼、电鱼、炸鱼、毒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六)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十九条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