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房屋出现下列安全隐患时,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必须进行治理:
(一)房屋出现倾斜;
(二)建筑物外墙体开裂、鼓胀、脱落;
(三)房屋结构变形、断裂、位移;
(四)房屋受力构件腐朽;
(五)经检测房屋结构破坏的。
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排除隐患或者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前款规定情况的房屋,所有权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组织排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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