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促进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更好适应和谐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健全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各项制度,关心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