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应急、值班、服务协议、档案管理等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改善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老年人营养膳食管理,为老年人提供健康饮食。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