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因城市建设、道路施工、交通管理等需要,确需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予以恢复、补建。需要异地建设的,应当先建设后拆除。

对废弃的公共汽车设施,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废弃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予以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