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镇管理职责:

(一)城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排水、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镇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门店招牌、城镇照明、城镇道路(桥涵)及其井具设施等的监督管理;

(二)城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实施、违法建设治理、建筑工地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监督管理;

(三)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堤防、河道、湖泊、水系等的监督管理;

(六)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等的监督管理,维护城镇管理行政执法秩序;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客货运输以及物流场所等的监督管理;

(八)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等的监督管理;

(九)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地名等的监督管理;

(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证照、药物回收秩序等的监督管理;

(十一)农牧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及城乡接边地带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城镇畜禽屠宰等的监督管理;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城镇管理职责,做好城镇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