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