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 2017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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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7年2月27日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彝族、苗族等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及具有代表性的口传文学;
(二)三台山摩崖雕像、镌字岩彝文石刻、凤家城、蒋家大院等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刻、雕塑、壁画、碑碣、楹联;
(三)彝族祭祖大典、彝族火把节、彝历年节庆日、苗族花山节等各民族的祭祀、节日、礼仪、庆典;
(四)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图书、图片等;
(五)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及医学;
(六)具有民族特色的村寨、民居、服饰、饮食、器具和传统手工艺;
(七)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戏剧、曲艺、诗歌、音乐、舞蹈、书画、体育等;
(八)金沙江皎平渡口、石板河阻击战遗址、普渡河铁索桥及红军烈士墓、九龙红军洞、木克红军壁画等重要史迹、实物和代表性建筑;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一)自治县每年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捐赠;
(三)其他资金。
(一)文化遗产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二)濒危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抢救;
(三)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
(四)文化遗产相关资料与实物的征集;
(五)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图书资料等民族历史文化书籍的研究、复制、翻译、出版,以及相关记忆工程的开展;
(六)民俗馆、传习所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七)民族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
(八)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九)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调查、抢救、认定、登记、研究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数据库;
(三)制定县级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标准,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按照不同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对濒危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保护与传承
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发给证书。
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内容和相关保护知识编入地方乡土教材,并支持各类学校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教育活动。
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文化遗产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工作,但所取得的实物图片和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文化主管部门。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掌握和保存一定数量的与开展传承活动相关的文献、资料、实物;
(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或者有较大影响,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一)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并保护好有关建筑物和场所;
(二)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带徒传艺,培养传承人;
(三)开展讲学、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
(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一)收集、征集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进行登记、整理、建立档案;
(二)妥善保存与项目相关的实物、场所和遗址;
(三)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四)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并依法合理利用;
(五)开展展示、展演、传播等活动;
(六)制定保护规划和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开展群众性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公共秩序,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Chapter 3开发与利用
(一)扶持开发、生产和销售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品、馆藏文物衍生品、服饰、器具等文化产品;
(二)鼓励开发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饮食;
(三)支持发展具有民族文化内涵和特色的文学、戏剧、曲艺、音乐、歌舞、美术、书法、雕塑、民族体育和民族历史、民族民间故事的收集、编纂和出版;
(四)发掘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文学艺术价值,开发民族特色文化产业;
(五)注重民俗文化的开发,培育特色民俗文化产业;
(六)加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动革命历史文化旅游发展。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开发、利用文化遗产。
Chapter 4法律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职责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Chapter 5附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