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

(一)彝族、苗族等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及具有代表性的口传文学;

(二)三台山摩崖雕像、镌字岩彝文石刻、凤家城、蒋家大院等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刻、雕塑、壁画、碑碣、楹联;

(三)彝族祭祖大典、彝族火把节、彝历年节庆日、苗族花山节等各民族的祭祀、节日、礼仪、庆典;

(四)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图书、图片等;

(五)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及医学;

(六)具有民族特色的村寨、民居、服饰、饮食、器具和传统手工艺;

(七)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戏剧、曲艺、诗歌、音乐、舞蹈、书画、体育等;

(八)金沙江皎平渡口、石板河阻击战遗址、普渡河铁索桥及红军烈士墓、九龙红军洞、木克红军壁画等重要史迹、实物和代表性建筑;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Local Regulations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