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文化遗产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二)濒危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抢救;
(三)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
(四)文化遗产相关资料与实物的征集;
(五)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图书资料等民族历史文化书籍的研究、复制、翻译、出版,以及相关记忆工程的开展;
(六)民俗馆、传习所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七)民族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
(八)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九)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