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文化遗产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二)濒危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抢救;

(三)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

(四)文化遗产相关资料与实物的征集;

(五)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图书资料等民族历史文化书籍的研究、复制、翻译、出版,以及相关记忆工程的开展;

(六)民俗馆、传习所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七)民族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

(八)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九)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