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水上交通密集区域、事故多发水域和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渡口以及客渡船、旅游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巡查。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存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