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区域,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规划,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一)传统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良好;

(四)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征求特定区域内的居民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咨询论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注意保护相关的文化空间和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结合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及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等,进行整体性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