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海岸带环境及海洋灾害监测监视系统,加强海岸带环境、海水上溯、土壤盐渍化及海洋灾害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定期组织对海岸带范围内的海洋环境、海洋生态进行监测、调查与评价,并按照规定发布相关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视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在线自动监测能力,对海岸带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污染物排放、沙滩使用、土地利用、湿地、船舶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